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回放
案例1:妻子不能再生育 丈夫提离婚被驳
2004年5月,陆明和刘萍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7月,刘萍在医院生下了女儿。按照相关规定,他们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刘萍在生女儿时因大出血造成子宫内膜移位,导致终身不能再生育。而陆明认为刘萍不能再生,就不能给陆家传宗接代,便故意制造矛盾,并开始渐渐疏远刘萍,还独自搬到外面租房住。
2009年3月,陆明向红古区法院提交了诉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一审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生育不应当受到歧视为由驳回了陆明的诉讼请求后,陆明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陆明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婚后丈夫查出乙肝 妻子诉求离婚被驳
2007年,徐芳与陈胜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直过着甜蜜的生活,但一切在2007年7月都变成泡影。一天,陈胜从医院体检回来后,便一直闷闷不乐。妻子觉得奇怪便追问原因,陈胜百般无奈之下,告诉妻子自己患有乙型肝炎。徐芳大吃一惊,但还是劝说陈胜赶紧去医院治疗。此后,虽经过治疗,但陈胜的病情仍未“明显好转”。徐芳认为,陈胜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并隐瞒了病情,才使得自己与其结婚。如今双方感情基本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她与陈胜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芳与陈胜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陈胜患有乙型肝炎并转化为肝硬化早期,为此徐芳与其争吵,但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陈胜又当庭表示不愿离婚,并表示正在积极治疗,希望徐芳与其共渡难关。法院驳回徐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