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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获单位补偿两万

来源:仲景健康网发布时间: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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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日前在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被成功调解。某科技公司一次性向大学毕业生李文(化名)支付了两万元补偿费。

  2008年,23岁的李文从广州某大学毕业,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工资待遇等。但体检查出他为“乙肝大三阳”后不久,公司突然通知他停薪停职,并拒用原告。李文到医院开具了可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公司方面没有理会。无奈之下,他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构成就业歧视,伤害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萝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该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李文在案件并未在法院判决前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

  由于涉及到乙肝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等社会关注焦点,该案一度引发媒体和网络热议。

  4月23日,萝岗区法院副院长刘治家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公司向李文一次性支付两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因乙肝解除合同单位须支付赔偿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后,如何采取有效途径维权?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萝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

  白峻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违规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的一些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之外,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并非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

  白峻说,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也可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若查明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事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主张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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